Vitafitz一對一健身教練課程保證
一.Vitafitz教練皆有國際體適能權威機構認證之證照,並受到定期培訓與監督
二.Vitafitz教練皆有2000小時以上教學經驗,資深教練有5000小時以上教學經驗
三.百坪場館與完整高品質進口器材為專屬課程教學設計,僅供教練課程學員預約課程與自主練習使用,人流管制上課不壅擠。
四.每堂課程皆有課程紀錄,上課時間準時完整,提供課程以外自主練習訓練規劃課表與建議。
五.僅收課程費用,價格公開透明,沒有額外入會費入場費等隱性費用。
六.購買課程方案*贈送自主練習,計次使用不浪費,省去去其他健身場館額外支出。
*轉帳現金方案或活動方案贈送自主練習次數,詳細方案說明請參照其他頁面
Fitness Wellness Education
運動即是良藥Exercise is Medicine
-運動就是預防醫學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好的運動習慣與計畫就像Vitamins維生素一樣至關重要
教育跟健康一樣是最重要的事
-我們的每位教練都有至少一張四大國際證照,並且在繁忙的教學行程中堅持維持每週共同讀書會
每季也都會舉辦不同的內部訓練 研習與講座
除此之外也有業界少有的進修津貼,讓Vitafitz成為教練與學員一起變好的靠山
生命是有限的,在Vitafitz有一群人致力於透過運動訓練帶來超越生命長短的改變
透過身體的訓練帶來身心的連結
透過提升身心靈來照顧自己的家世社
有透過運動照顧自我健康的爸媽就會有重視運動和健康的孩子
有快樂運動的孩子就會有願意開始運動改變的爸媽
我們希望透過運動進入大家的生命,進而帶來身心靈 家世社的改變
Vitafitz學員契約書
甲方為使用乙方教室設備及接受教練服務,雙方於訂立本契約(使用線上電子簽約系統並點選同意者,視為已詳閱並同意本契約各項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審閱期
本契約審閱期為3日,契約已於民國(下同) 年 月 日交由甲方審閱,甲方應於簽署或同意本契約前詳細閱讀契約內容並瞭解權利義務,若有需要並得要求現場職員或教練說明內容,甲方簽署後視為已完成契約審閱。
健身教室資料
營業地點:新竹市東區關新東路258號、260號1樓。
負責人:梁萱。
電話:03-2757022
E-mail:
vitafitz.taiwan@gmail.com
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vitafitztaiwan/?locale=zh_TW
預約方式:乙方採用不綁約、無入會費、無額外費用之運動教室,學員購買課程、點數及預約教練均透過BookFast系統辦理。
場所責任
乙方允諾提供合於安全標準之運動器材及活動空間供甲方使用,並聘僱具有合法證照與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人員,並承諾依教室實際發展情形及會員使用狀況調整所提供設備或設施時,不低於原有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各種設備使用方法之說明,並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乙方人員應向甲方說明購買課程或預約教練流程、繳費方式等資訊。
課程內容
甲方購買之課程、贈品課程及入場次數悉依附件乙方所訂價目表所載,並同意授權及委託Trainge站以甲方於手機APP填載之信用卡或銀行帳戶中扣除款項(詳如BookFast使用者規範),按次於課程結束(核銷日)14日後依trainge撥款規範撥付當次課程費用予乙方,
甲方實際購買課程種類、堂數、價格及期限,以附件乙方之價目表為準,甲方完成付款時,視為同意或接受該方案課程之條件。
甲方採用雙教練教學制度,並應指派第一教練與第二教練,課程原則由第一教練提供教學,第二教練僅於必要時提供支援或接替教學服務,第一教練及第二教練於契約下方簽名欄列明。
除契約簽訂之課程總金額外,乙方不會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甲方應於契約簽訂後7日內或第一次上課前(以先發生者為準),給付完整課程費用,繳費方式為信用卡或匯款轉帳。
如甲方以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或新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扣款。
學員義務
甲方應依乙方於系統所公告價格,繳納課程或教練費用。
甲方每次上課前應使用系統預約課程,預約後如需取消,應於課程開始24小時前於系統取消預約,未依程序取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補繳單堂課程費用後(以甲方購買課程之平均單堂價格計算),並於甲方完成繳費後提供補課。
甲方應據實填寫學員資本資料,並保證無任何虛偽不實。
乙方提供課程可能包括高強度激烈運動,甲方應於簽約及運動前諮詢專業醫師意見,並於每一次運動前謹慎評估自身健康狀況適合參與乙方各類型運動及相關活動,課前若有飲酒、睡眠不足等不適於運動情形者,不得報名課程及進入乙方場地活動。
甲方同意全程配合教練或工作人員指示活動及操作器材,並同意承擔本課程可能發生之正常風險,並不應重摔器材、破壞器材,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避免造成自己或他人傷害。如甲方未依乙方人員指示或器材指引使用器材或場地空間,造成自己、他人、場內設備損害或他人權益侵害,應由甲方負責。
因甲方每次進行運動或操作器材之前,應謹慎評估自身體能狀況是否適合操作特定器材或完成特定運動姿勢(無論教練指示與否),如認繼續操作或運動將超過自身負荷或有發生傷害可能,甲方應立即向教練或在場人員反應,並立即停止運動,以自身健身安全為優先。
甲方使用乙方設備及場地,應遵守下列規範及現場陳列之場地使用規範:(一)甲方入場應於接待櫃檯登記、出示學員證及配合健康管制,並穿著適當合宜之服裝,並應使用乙方電子系統為上課登記或預約。如有發燒或有傳染疾病症狀,乙方得拒絕入場。(二)為維護學員隱私及教練之智慧財產權,未經乙方或他人同意,不得任意拍照或錄影,乙方人員得要求移除檔案。(三)未經教練或其他學員同意,不得碰觸他人身體。(四)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物品及貴重物品進入乙方場所。(五)乙方提供置物櫃供甲方暫時擺置隨身物品(不含易腐敗物品),但乙方不負擔保管責任,甲方應上鎖並於每次運動結束後自行攜離。若有甲方未攜離物品,經乙方定6個月期間公告招領而仍未取回者,依民法第607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六)甲方不得於教室內有賭博、飲酒、吸菸、吃檳榔、喧嘩、口出穢言、製造巨大聲響或其他不當影響其他會員權益等行為;於乙方指定區域內並不得飲食。(七)甲方學員證不得出借或提供第三人使用。
服務內容異動通知
乙方因營業場所例行維修需要而暫停營業時,應於維修日12小時前公告或通知甲方。
甲方完成預約後,如乙方營業時間或服務內容有異動,乙方應於異動前12小時公告或通知甲方,未依約定方式通知甲方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於指定時間內(不逾30日)補課或賠償(限於課程費用)。
契約屆滿前,暫停教練課程
甲方得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具有右列暫停課程事由:(一)出國逾一個月。(二)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三)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五)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六)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乙方應於收受前開文件後於七個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於暫停期間內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
甲方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適宜運動,經暫停課程六個月後,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甲方於六個月內仍無法、不能運動者,甲方得依終止契約,乙方應辦理退費且不得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費用。
甲方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適宜運動,未能事先提出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甲方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申請停權期間具有健身中心會員資格(乙方無會員資格制度),且於會員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無須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終止契約
因下列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將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費用:(一)簽約後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二)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甲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三)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變更履約地點。
甲方暫停教練課程超過一年,甲方得終止契約,但乙方得酌收取手續費,退款金額及手續費依本契約第10.3條之規定。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並應給付甲方新台幣六百元之違約金。
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終止契約
甲方於課程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於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時,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甲方於契約生效七日後且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按未完成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但乙方得扣除應退餘額最高百分之20之違約金(不得逾新台幣九千元)。
甲方如違反場所規範或有影響營運之不當行為,經乙方人員勸告或要求改善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及停止甲方上課權利,並就甲方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實際使用堂數後退還餘額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其他名目費用。
甲方終止契約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送達乙方之營業處所,退款者並應同時指定收款帳戶,乙方應於甲方終止契約後15個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退還至甲方指定收款帳戶。
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終止契約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贈品約款
乙方贈與甲方之課程(若有,不得逾契約總價值20%): 。
贈課之使用期限: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使用完畢。
於契約終止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乙方應將贈品課程堂數及期限載明於契約或價目表中,並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廣告
乙方擔保消費資訊及廣告內容均為真實,對甲方負擔之責任並不低於廣告內容。
契約轉讓
甲方於取得乙方同意並支付轉約手續費新台幣600元後,得將本約讓與第三人,原契約權利義務由第三人承受。
管轄
雙方若有爭執應先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協商,涉訟時均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簽署電子合約之學員,於詳閱契約並點選預約或同意條款後,視為已同意遵守本契約條款。